1. 应根据线路电压、负荷情况、选用相应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的漏电保护装置。一般来说,漏电动作时间越短越好。漏电动作电流应根据被保护线路和设备范围大小、环境好坏及泄漏电流大小选择。用于防止触电的漏电保护装置,宜采用高灵敏度快速型装置。一般动作时间不超过1s者,其漏电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动作时间超过1s者,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超过30mA・s。 对于多级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按先后顺序合理选配,即从电源至末级负荷,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逐级减少减短。 2.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经过型式试验(国家认可的检验部门检验)、出厂试验、 常规试验合格的产品。其漏电不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漏电动作电流的1/2。还应注意选用具有零线(或中性线)断线情况下仍有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 3.漏电保护装置是在原有的安全措施(如接地、接零保护等)的基础上再增加的一个安全保护手段,在安全作用上它们是互补的,因此原有的保护措施不能撤除,操作者仍需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漏电保护器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安装,合理维护。 4.普通型漏电保护装置的常规使用范围为: (1) 周围空气温度在-5℃(或-25℃)~40℃; (2) 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 (3) 无显著尘埃和无显著雨淋的场所; (4) 无爆炸危险的场所; (5) 不承受冲击和振动的地方; (6) 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 当用于常规环境之外的特殊环境时,要考虑漏电保护装置的性能发生变化等情况,并 应考虑对漏电保护装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特殊环境使用时,可选择适应该环境的漏电保护装置,如防水型、防尘型、防蚀型等漏电保护器。 在易燃易爆等场所,必须采用防爆型漏电保护装置。 5.漏电保护装置不适用于人站在绝缘地面上对地不产生明显漏电流的双线触电,包括两相双线触电和单相双线触电,即相一相、相一零之间的触电。对于这类事故应从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加强安全措施方面进行预防。 6.具有零序电流互感器的漏电保护装置在三相四线制或三相五线制系统中使用时,只是保护作用的零线不应作为互感器的原边,而其工作零线则应与三条相线一起作为互感器的原边。对于既作工作零线又作保护零线用的零线,应通过互感器的原边且互感器后的零线不应重复接地,否则只要负荷不平衡,或有单相设备工作,漏电保护装置就会动作。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设备外壳带电但对地无泄漏时,漏电保护器不动作,对此可在漏电保护器前将零线分开为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 7.漏电保护装置是好能与电源开关组装在一起,使这种新型的电源开关具备能实现短路、过载、漏电、欠压、过压保护等功能。 8.电压型漏电保护装置的使用受到接地装置限制。其接地线和接地体必须与设备的重复接地或保护接地的接地线和接地体分开安装,两个接地体之间的距离最好相距10m以上,否则漏电保护装置可能失效。 9.为防止剧烈振动造成误动作,在有剧烈振动的地方,安装时要采取防震措施。 10.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5MΩ。使用中应定期利用试验按钮检验装置动作是否正常,一般每月一次。使用中保护装置动作后,应请电工查明动作原因,排除故障并试验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