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装漏电保护器(漏电开关) 的设备和场所: (1)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I类电气产品,即产品的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 如产品外壳接地) ; (2)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 (3)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4)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5)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6) 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7) 游泳池、喷水池、浴池的水中照明设备; (8)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9) 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 (10) 其它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2.2 报警式漏电保护器的应用: 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电气装置或场所, 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如: (1) 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 (2) 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的设备; (3) 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 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4) 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5) 其它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除应遵守常规的电气设备安装规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 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的漏电保护器不得接反。如果接反,会导致电子式漏电保护器的脱扣线圈无法随电源切断而断电,以致长时间通电而烧毁。 3. 安装漏电保护器不得拆除或放弃原有的安全防护措施,漏电保护器只能作为电气安全防护系统中的附加保护措施。 4. 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必须严格区分中性线和保护线。使用三极四线式和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时,中性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中性线不得作为保护线。 5. 工作零线不得在漏电保护器负荷侧重复接地,否则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6. 采用漏电保护器的支路,其工作零线只能作为本回路的零线,禁止与其他回路工作零线相连,其他线路或设备也不能借用已采用漏电保护器后的线路或设备的工作零线。 7. 安装完成后,要按照《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1.6条款,即“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器应做模拟动作试验”的要求,对完工的漏电保护器进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度和可靠性。试验时可操作试验按钮三次,带负荷分合三次,确认动作正确无误,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运行要靠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来保证。除了做好定期的维护外,还应定期对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特性(包括漏电动作值及动作时间、漏电不动作电流值等)进行试验,做好检测记录,并与安装初始时的数值相比较,判断其质量是否有变化。 在使用中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漏电保护器,并按规定每月检查一次,即操作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钮,检查其是否能正常断开电源。在检查时应注意操作试验按钮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以点动为宜,次数也不能太多,以免烧毁内部元件。 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发生跳闸,经检查未发现开关动作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跳闸,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 漏电保护器一旦损坏不能使用时,应立即请专业电工进行检查或更换。如果漏电保护器发生误动作和拒动作,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漏电保护器本身引起,另一方面是来自线路的缘由,应认真地具体分析,不要私自拆卸和调整漏电保护器的内部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