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煤矿地面变(配)电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检修工,也适用于采区变电所的检修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检修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工作。 第3条 应具有一定的电气理论知识和电工基础知识,掌握检修技术、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规程和标准。 第4条 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及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必须有2名以上的人员从事检修工作。 第6条 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第7条 需进行倒闸操作时,由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按倒闸操作规定的顺序和安全要求进行。 第8条 严禁带电作业,检修工在距离带电体较近或在危险地点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设专人监护,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工作命令。 第9条 在进行高压故障修理或高压试验时,工作场所必须用遮栏挡住,并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第10条 严禁在他人检修的线路上擅自进行作业,在同一线路上进行两个以上检修项目作业时,必须分别办理停电手续。 第11条 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切断一切可以反送电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 四、操作准备 第12条 根据工作任务填写工作票和停电申请单,经有关分管部门领导签字后,分别送到电力调度、变电所签证。 第13条 工作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宣读工作票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工作人员布置任务,明确专门负责停送电的操作人员、具体检修工作地点及质量标准、检修工艺要求等事项。 第14条 检修工作前,参加检修人员要对所使用的工具、仪表、仪器和材料配件进行清点登记,同时要对所使用的各种安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的检查,以确保安全可靠。 第15条 检修前,由工作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变(配)电所值班负责人一起对现场的安全设施、停电部位、带电部位、运行方式及工作区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然后工作,负责人才能将工作人员带入现场工作。 五、正常操作 第16条 按工作票规定的任务和时间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并保证检修质量。当由于现场情况变化和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任务内容时,应先行报告任务下达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发生紧急情况时,可在处理后立即报告。 第17条 检修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后,不得进入检修以外的其他地段和触动与检修无关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18条 在高压开关柜内工作时,开关柜的上隔离开关处必须加装临时隔板或套绝缘筒。若检修的开关柜为电源开关和有可能送电的开关时,还必须切断前一级电源开关出线电源,经验电、放电、封线,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加装接地线后方准工作。 第19条 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除采取正常安全措施外,必须拔下二次熔断器,严禁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上工作。 第20条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二次线应做可靠的短路,同时不准在短路端子之间和导线上工作。 第21条 断路器解体检修时,必须按拆卸顺序进行。对相对位置要求对号配合的零部件做好标记记录,同时放到指定位置,以防组装时弄错。在检修断路器底部时,应避免撞击其他部位,以免损坏设备。 第22条 拆卸有瓷件设备螺钉时,如有卡紧现象不准用工具敲打。在搬运有瓷件设备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以防损坏瓷件。 第23条 搬运电容器时,不准搬电容器的瓷瓶,要搬电容器的扳手。在电容器上检修作业时,有放电装置的待停3~5分钟后方可作业,如放电装置已坏,要对单个电容器进行3~5次的重复放电后,方准许工作。在连接电容器母线引流线时,螺钉拧得不宜过紧。 第24条 检修电抗器时,严禁攀登电抗器的线圈,严禁用力摇晃。清扫电抗器时,严禁用坚硬的工具清扫,应用毛刷和吸尘器等工具除尘。 第25条 检修蓄电池时,要防止电气短路,严禁电气明火。如确实需要用火时(如焊接等),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进行工作。 第26条 在二次控制回路上工作时,一定要拆除控制熔断器,以防接地、短路造成机构误动作。 第27条 在二次保护回路上工作时,要防止二次线接地、短路,以避免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28条 在信号、事故音响回路上作业时要防止接地、短路,保障作业顺利进行。 第29条 检修或更换低压回路、二次回路的熔断器时,要使用专用工具或带绝缘手套。 六、收尾工作 第30条 检修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自检、互检,确认无误后经工作负责人及变(配)电所值班负责人检查验收、签字后再向调度汇报并请示送电。调度同意送电后,方可恢复送电并填写检修记录。 第31条 检修人员工作完后,要清理现场,清点工具、仪表、仪器、材料、配件,待送电正常后方可撤离工作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