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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隐患整治无力,维护人员竟“获刑”!这样的“最严追责”给我们何种启示?

2019-11-28 10:10:35 | 人围观 | 评论:

     这起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火灾0伤亡
     却有17名责任者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几乎是相关责任人“全军覆没”,
     责任追究之严厉让人震惊
     究竟发生了什么?
     类似的“最严追责”给我们何种启示?、
 
     近日,一起“电气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引起轩然大波: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重大火灾事故,有主体责任企业的总经理、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安监部经理、仓库总监、仓库经理、仓库行政主管、项目小组长、技安部经理、保安员等1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是相关责任人“全军覆没”,责任追究之严厉让人后怕,而事故的“教训”更是深刻,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不禁问到,这到底是一起什么事故?事故原因又是什么?
     据调查报告显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等标准和规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经调查认定,该起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而事故原因是“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那他们怎么就摊上刑事责任了?
     原来,一系列的违法事实摆在我们面前:
     首先,调查报告显示,“该公司消除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属于“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那么违法已成事实。


     其次《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 8.10 条规定,“(仓储场所)应对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如果违反,则定性为“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https://www.diangon.com/m419041.html
     再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 15 条第 3 款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条第 1 款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而事发单位提供的门卫室保安员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事故发生时,“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综上可以看出,“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电气线路检查、检测不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员(门卫室保安员)无证上岗,不了解作为保安员应具备的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等等,剑指“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进而“违法”,于是该起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火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却“最严追责”——17人却获刑......
     原来,诸多严厉的“法律法规”赫然挺立在我们面前,只不过我们不知道而已!
     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一些单位“随意”指定“兼职消防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甚至部分电工同仁“身兼数职”这其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不出问题则罢,出了事故,罚款是小,稀里糊涂附上刑事责任则追悔莫及。不得不警惕!
     类似的“最严追责”给我们何种启示?
     做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提高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成效,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态势。定期开展安全用电检查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问题落实整改
     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对各类设备、设施尤其是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要定期做好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应急处置能力和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加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用电”意识和“电气消防”防范,掌握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要点,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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