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1 10:59:10 | 人围观 | 评论:
【案情回放】
一工人在违法施工中触电受伤
2009年下半年,江苏姜堰市供电公司周桥供电所为周桥镇工业园区架设了一条10千伏线路。2010年1月5日,周桥供电所在园区检查时发现,斯尔瓦公司建厂用于搭脚手架的毛竹已伸到10千伏线路边,施工人员与10千伏线路垂直及安全距离不足(安全距离为5米)。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厂房封顶后,将给线路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检查人员当即找来该企业负责人,开出了整改通知单,责令对方立即停止施工,按照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整改。但厂方瞒着检查人员连夜施工。
2010年1月7日夜,施工人员周某拆卸模板时,手中的钢管碰到厂房上方的高压线,坠地受伤,造成后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严重后果。
为此,周某将雇主李某、违法建筑产权人斯尔瓦公司告上法庭,并以未能制止违法建房行为为由,将市供电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律判决】
法院判李某和斯尔瓦公司共担责任
2011年6月12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斯尔瓦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高压线下违法建房,是导致原告触电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判处李某和斯尔瓦公司共同担当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了周某对姜堰市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识:(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地段。斯尔瓦公司所建厂房不属于人口密集地段,故供电公司没有设置安全标识和标明保护区宽度的义务,与原告周某受到的人身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供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法院判决法律依据充分
江苏省伟业律师事务所周宏庆主任认为,近年来,违法建筑上发生人员触电的事故屡见不鲜。本案中,法院驳回周某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依据。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实施安全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方可作业。但斯尔瓦公司在厂房施工之前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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