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员工触电身亡,电工因没有履行好电工职责,被追究刑责!”引发思考: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人民币。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机修辅助工未按照该公司《机械维修工操作规程》第4条:检修机械设备必须先办理停电手续,并在操作开关上挂上警告牌,同时设备机旁按盒的现场开关打到检修位置;检修结束后,及时办理送电手续,并通知有关人员。违反公司维修管理规定擅自进行现场检修,在对重力浇铸机两根模具导热棒电气接线进行检查时,触碰到从电气控制柜引出的电源接线带电裸露接头部位,导致触电。”
那电工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公司电工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重力浇铸机模具导热棒电源接线未做正确连接,未将重力浇铸机模具导热棒电源接线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禁疑惑不已:电工因为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犯的又是什么法?
原来,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就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两个条款,很多专家解读认为“直接责任者、一线管理者都可能因为失职而违法”,这对电工的震慑可谓不是一般。
在看看具体条款是怎么规定的: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问下,日常工作中,电工同仁有几位能清晰的明白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是否有类似“没有履行好电工职责”的问题呢?千万别被追究刑事责任才后悔!
各位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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